634 贸易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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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一句话,要以史为鉴,就在孙老代表澳洲与帝汶总督皮蒙特签订了关于黑奴贸易的合作文件后,正在骄傲号上关心此事的朱北国闻讯后,立刻发电报指名要求妮可号上的李俊明李大律师出面,建议两人共同起草一份关于使用奴隶的法律文件,后者在与朱大博士用电报沟通了意见后,就连夜起草好了一份文件,这份文件后来被澳洲国家博物馆收藏,文件的名称叫《澳洲联邦奴隶解放法案》。

该文件在当天晚上就用电报发往骄傲号和莫宁顿岛,收到电报的众人意识到这很有可能是一件将要进入历史教科书的文件,于是两船两地同时展开讨论,并最终把这个法案定名为:《联邦贸易劳动力解放法案》并且很正式的在三读之后全体签字通过,因此这份文件的原稿上还有所有人的签名----看来谁都想在历史上留下自己的芳名。

该法案是这样规定的:

“凡是在澳洲联邦的企业、种植园或者其他机构和部门劳动的“贸易劳动力人口”(这是对被贩运的黑奴和其他种族奴隶的委婉称呼),只要他们和她们能够“忠实地、为了合理的报酬付出了劳动”,并且给予了雇佣者“合理回报”后,贸易劳动者将获得人身自由,并有权在自愿的前提下成为澳洲联邦的公民……”

该文件还规定,这些奴隶在获得自由之前,即享有“有限公民权”,直至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

至于什么是“合理的报酬”,还有那个“合理的回报”是个什么水平,该文件并没有具体规定,毕竟在那个当口也不容易确定。

但是,后世的学者们都一致认为,这无疑是一份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法律文件,在这个施加人们终身奴役的奴隶制还是普遍现象的时代,奴隶的所有者能主动解放奴隶——哪怕是有前提条件的解放,也是开了历史的先河,更是一种文明的进步。

随后不久,在李俊明律师的主持下,《联邦贸易劳动力解放法案》的一个比较具体的规定出台了,首先明确的是“合理回报”水平:是指给雇佣者从事了八年的“诚实劳动”。

而“合理报酬”则是指雇佣者提供给奴隶们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吃穿衣用住,并且在成为自由民后一次性给予的安家费。

而且八年的期限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变成了一个换算标准,比如后来有不少贸易劳动力参加了联邦军队,在军队服役一年相当于在种植园里劳动一年半,于是很多身体条件好的人从一开始就参加了澳洲军队,在服役四到五年后就获得了自由。

又比如,一些有特殊技能的贸易劳动力,或者在劳动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其实际获得自由的时间也大大提前了,有的甚至在获得自由的同时获得晋升,比如成为军官、工程师、经理管理人员、**官员等等……

当然这又是后话了。

时间回到一六五八年六月初,在知道德古斯的贩奴船队很快就要抵达新安港码头后,孙老就带着哥几个忙活了起来,对此次黑奴的到来,他们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首先是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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